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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民终393号

丹东鸭江造纸厂技工学校与东港市大东区红岩货源综合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东鸭绿江造纸厂技工学校;东港市大东区红岩货源综合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鸭绿江造纸厂技工学校。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显昱,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海,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港市大东区红岩货源综合商店。住所地:东港市大**。 经营者:王雁。 上诉人丹东鸭江造纸厂技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大东区红岩货源综合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丹东鸭江造纸厂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海,被上诉人东港市大东区红岩货源综合商店的经营者王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欠据署名为“鸭技李主任”,并主张该署名为上诉人单位的李海东所出具。对此,上诉人主张该署名无法确认为李海东所出具,亦主张李海东并非上诉人单位员工,双方为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对涉案欠据,在上诉人对涉案欠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亦无法认定涉案欠据是否为李海东所出具,故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追加案外人李海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涉案欠据是否系案外人李海东所出具,再行判决涉案债务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鸭江造纸厂技工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秀洁

审判员 孔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