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02民初3788-5号 反诉
原告(本诉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贻军,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舒一真,男,汉族。
第三人:谢顺连,男,汉族。 反诉
被告(本诉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女,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2019年1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起诉。2019年3月11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4968元,减半收取7484元,由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和平
审 判 员 王友华
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王尧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