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485号
原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邵树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大明道(管委会院内),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清渠西津保高速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董事长。
原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9元减半收取1073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9.50元,由原告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