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30执162号王先玉、王梅英:本院执行的王先玉申请王梅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梅英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
(2019)湘3130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玉与被执行人王梅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3130执162号王先玉、王梅英:本院执行的王先玉申请王梅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王梅英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