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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执147号之二

曹建新与黄四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建新;黄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曹建新,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黄四清,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新与被执行人黄四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限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前履行(2018)湘092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四清的银行存款8490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