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822行审35号
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博爱县东关。
负责人:牛献平,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段园园,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涛,1979年0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
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单位2018年6月21日对被申请人杨涛作出的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被申请人杨涛作出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人杨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本院执行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2-10070215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李在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