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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9138号

刘慧华与似鸟(上海)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慧华;似鸟(上海)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138号

原告:刘慧华,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似鸟(上海)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风晴雄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马千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

原告刘慧华与被告似鸟(上海)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慧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