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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民初2294号

王喜海与王治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喜海;王治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2294号

原告:王喜海,男,生于1967年01月0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王治业,男,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王喜海诉被告王治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喜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海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