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2294号
原告:王喜海,男,生于1967年01月0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王治业,男,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王喜海诉被告王治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喜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海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