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刑更35号 罪犯邓发光,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云08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发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邓发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发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发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清蓉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汪燕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