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冀0203行初66号原告范凤荣,女,195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法定代表人丁绣峰,男,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健,男,唐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法定代表人李志峰,男,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孙建伟,男,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女,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住,住所地:唐山市路**建设路与长虹道交叉口东行200米/div>法定代表人黄志宏,男,职务:局长。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住所地:唐山市路****小区**东侧/div>法定代表人丁立文,男,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学静,女,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女,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凤荣要求撤销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及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寿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
原告不服,向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唐政复决字【2018】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原告范凤荣诉称,原告为唐山市路**寿王庄村民,因住房需要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村集体核实原告没有占用其他宅基地的情况下,批准原告在涉案土地上自建住房,原告建房后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唐山市内城中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测量和登记并陆续发放宅基地证。截至目前,已有和原告相同情况的其他村民陆续办理完毕宅基地证。原告的宅基地证书迟迟未发放,原因在于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未及时履行发证义务,原告对此无任何过错。2018年5月1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印发《路北区果园乡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及合法批准文件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并公布了补偿计算方法。2018年9月,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无视以上事实及规定,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在未依法给予原告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原告向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上述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8】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凤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蕾
书 记 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