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83民初121号
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鉴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53662527C。
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云,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住。
被告:谭上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陈华青,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谭土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上有、陈华青、谭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上有、陈华青、谭土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上有支付货款101671.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1671.9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对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及《赊欠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额度的饲料赊欠。《饲料购销合同》、《赊欠协议》约定了交易价格、交货方式、管辖法院、猪只出售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被告陈华青、谭土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谭上有在原告处赊购饲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赊欠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然而,被告谭上有于2018年8月4日就中断合作且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赊欠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如乙方合同期内中断合作、中途转料或每月未达到约定的饲料使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并同意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抓猪抵债。被告于2018年8月4日后再没使用原告的饲料产品,也未按约定还清欠款。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谭上有欠款金额为101671.99元。其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谭上有、陈华青、谭土强既不作答辩,也不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6日,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谭上有(乙方)签订《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及《赊欠协议》,合同主要约定:“六、特别约定:5、(2)……若乙方中断合作,乙方应在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乙方并同意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抓猪抵债。
十一、……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赊欠协议》主要约定:“赊欠额度为¥100000.00元,还款期限为乙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还清所有欠款;乙方必须保证在双方合作期间,应全程唯一使用甲方所产饲料,如中途转料或每月未达到约定的饲料使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同意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抓猪抵债”。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华青、谭土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对被告谭上有赊购饲料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谭上有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向原告购买饲料20.72吨,应付货款为66415.99元。由于被告谭上有在2017年12月25日前还欠货款122546元,合计应付货款为188961.99元,其后,被告谭上有已向原告支付货款8735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31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谭上有还应欠原告货款101611.99元,减除预付款60元,被告还欠101551.9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未付清货款。为此,原告遂于2019年1月9日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谭上有签订《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和《赊欠协议》,原告依约为被告谭上有提供饲料,为此,原、被告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谭上有尚欠原告货款101551.99元未付,由于被告谭上有对原告的主张无提供任何抗辩意见,故此,本院确认被告谭上有尚欠原告货款101551.9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付清货款人民币101551.9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供应饲料、抓猪补贴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约定:“……若乙方中断合作,乙方应在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乙方并同意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抓猪抵债”。因被告谭上有于2018年8月4日擅自中断与原告的合作,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现原告请求被告谭上有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应从结算之次日起(即2018年9月1日)计至付清日止。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对上述尚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此,原告请求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谭上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付清尚欠货款101551.99元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陈华青、谭土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91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合计为3603.91元,由被告谭上有、陈华青、谭土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帝水
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永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