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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485号之一

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48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邵树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大明道(管委会院内),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清渠西津保高速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津0117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正信铝模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