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524号之六
申请人:蚌埠市景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57208E。
法定代表人:韩维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关于申请人蚌埠市景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现因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洪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