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民初241号
原告: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81117476W。
法定代表人:陈柏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李慧芳,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漳平市/div> 原告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李慧芳已结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慧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平市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庆章(兼)
书记员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