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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437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牛明海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牛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4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李宝,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秀,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明海,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商都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牛明海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商都路支行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能排除牛明海自己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银行卡取现活动。若经查证是盗刷行为,牛明海对其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牛明海辩称,案发时,银行卡在我身上,密码并未透露,我当时在家中并未取款。被盗时有人证明,我也到城东路派出所报案了。银行监管不到位,应赔偿全部损失。牛明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工行商都路支行赔偿损失6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工行商都路支行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6日,牛明海在工行城东路支行开立卡号为62×××69的银行卡一张。2018年9月29日21时21分,牛明海在郑州市××家中与朋友聊天时,收到5000元、1500元的两次取款短信通知,当时银行卡及手机均在牛明海身边,牛明海自己并未取款。2018年9月29日21时30分,牛明海向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报案,该大队出具《接警证明》,2018年10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向牛明海出具《受案回执》。该事件发生后,经工行客服查询,涉案两笔取款的地点为中牟县工商银行ATM机,牛明海多次找工行商都路支行交涉,工行商都路支行仅更换了芯片卡(卡号为62×××43),但拒绝赔偿损失。目前更换的新卡由牛明海继续使用。工行城东路支行为工行商都路支行辖属的二级机构,城东路支行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上级行商都路支行全部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牛明海在工行商都路支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工行商都路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责任、义务且有条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以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的风险,应承担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等方面的责任,应当赔偿牛明海的损失。牛明海卡内存款在其本人仍持有银行卡和手机的情况下,发现卡内资金6500元被盗取后及时联系银行并报警,已审慎处置,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工行城东路支行作为工行商都路支行的二级机构,其权利义务均由上级行商都路支行全部承担,故工行商都路支行应当向牛明海承担赔偿责任。因牛明海已经报案,如刑事案件侦破,当事人可根据司法程序向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主张权利。综上,工行商都路支行应当赔偿牛明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6500元,对于牛明海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证据不力,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明海6500元;

二、驳回原告牛明海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牛明海在工行城东路支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工行城东路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责任、义务且有条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以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的风险,应承担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等方面的责任,应当赔偿牛明海的损失。牛明海卡内存款在其本人仍持有银行卡和手机的情况下,发现卡内资金6500元被盗取后及时联系银行并报警,已审慎处置,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工行城东路支行作为工行商都路支行的二级机构,其权利义务均由上级行商都路支行全部承担,故工行商都路支行应当向牛明海承担赔偿责任。牛明海已经报案,如刑事案件侦破,当事人可根据司法程序向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主张权利。工行商都路支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时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