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4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肖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秦岩,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身份证号3707841988××××××××。 被执行人韩建,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身份证号×××3542。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岩、韩建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18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安社抚费征字[2018]01011-1号、[2018]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述决定书认定秦岩、韩建于2017年6月10日在安丘市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秦岩、韩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5483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0966元。 经审查查明,秦岩、韩建夫妇于1999年、2007年分别生育一胎、二胎,2017年11月25日在安丘市人民医院生育第三胎子女,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5月19日作出安社抚费征字[2018]01011-1号、[2018]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夫妇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5483元,合计90966元。限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交纳,逾期不交,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征收决定书于2018年5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二被执行人签收,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二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90966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对秦岩征收社会抚养费45483元,对韩建征收社会抚养费45483元,合计90966元;2、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征收告知书、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社抚费征字[2018]01011-1号、[2018]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秦岩、韩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征收决定书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合计9096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向二被执行人催告时,未催告二被执行人履行滞纳金的事项,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亦未明确具体的数额,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的事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定如下: 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社抚费征字[2018]01011-1号、[2018]01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分别征收秦岩、韩建社会抚养费45483元(合计90966元)的事项。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延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的事项不予支持。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德军
人民陪审员 辛会学
人民陪审员 张洪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