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780号
原告:邹艳丽,女,1981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徐志军,男,1978年7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邹艳丽与被告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邹艳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869.30元,减半收取934.65元,由原告邹艳丽承担。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