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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民初780号

邹艳丽与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艳丽;徐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780号

原告:邹艳丽,女,1981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徐志军,男,1978年7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邹艳丽与被告徐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邹艳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869.30元,减半收取934.65元,由原告邹艳丽承担。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