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430号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0536。
法定代表人:吴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武,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心旧城改造11-2北项目金色螳川商贸城**。
负责人:李啟芬。
被告: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嵩华路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李啟芬。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和解款已经付清,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安宁双行道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元,减半收取为165.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芸人民 陪 审员 乐敏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晓岚
书记员张航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