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2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
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住东,住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三水村div>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住山,住山东寿光市西二环路**div>尤学军,男性,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住山东广饶县大王镇西式李村iv>刘相锋,男性,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住山东广饶县大王镇六股路村iv>杜士强,男性,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山东,住山东广饶县清河办事处友谊路iv>李强,男性,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住山东广饶县大王镇西式李村1iv>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618.52元,并于2018年12月24日扣划该款,另于2018年1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051.12元,并于2019年1月16日扣划该款项。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