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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750号

龚晓与户皓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晓;户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龚晓与户皓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750号 原告龚某,男,汉族, 被告户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连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南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