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涉案纠纷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923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朱丽雯
代理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