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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恢421号

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顾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顾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涉案纠纷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923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朱丽雯

代理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