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9567号
原告:上海佰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律,职务:总经理。
被告:冯斌,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佰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佰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硕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