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马陆,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
被执行人:马新刚,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新刚履行案件款16716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1元,合计1686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