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1038号
原告:李爱平,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慧,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朱小峰,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
原告李爱平与被告李慧、朱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爱平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李爱平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