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6刑初60083号

赵树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树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6刑初6008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树亭,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2011年5月1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亭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5日晚20时,被告人赵树亭驾驶冀J×××**号白色凯马牌厢式货车行至大港油田采油五厂西6-5-3井,盗窃其储油槽罐内原油2.41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4.01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树亭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原油已发还被害人大港油田采油五厂。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树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并有白色凯马牌厢式货车一辆等物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彭某、董某、陈某的证言,赵树亭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对赵树亭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树亭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赵树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树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案获冀J×××**号白色凯马牌厢式货车一辆依法没收(该车辆暂存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太平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世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红悦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