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357号
原告:刘玉芳,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银东,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诉被告李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芳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刘玉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