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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357号

刘玉芳与李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芳;李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357号

原告:刘玉芳,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银东,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诉被告李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芳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刘玉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