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400号
原告:陈化木,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杜苏艳,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陈化木与被告杜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化木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苏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化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化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陈化木承担。
审 判 员 胡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