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终2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君,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员工,住哈尔滨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莹,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钰,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天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桐楠格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海涛
审判员 王伟臣
审判员 柳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