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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行审10号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刘龙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刘龙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4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眉山市眉州大道东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泽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龙全,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眉市国土资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市国土局向刘龙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刘龙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消除违法状态。2018年4月20日、4月28日,市国土局分别对刘龙全、杜志华、刘华清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刘龙全涉嫌擅自占用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2018年4月26日,市国土局对刘龙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市国土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眉市国土资罚告〔20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刘龙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当日送达。刘龙全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市自然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市国土局经调查和审议,认为刘龙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1.1868亩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之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刘龙全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1.1868亩;(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79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不符合永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791.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1868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限刘龙全在15日内自动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国土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刘龙全复议权和诉讼权。2018年6月25日,刘龙全签收了12号《行政处罚决定》。刘龙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8年7月4日缴纳了11868元的罚款。2018年12月27日,市国土局作出眉市国土资催告〔2018〕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8年12月28日送达刘龙全。经催告,刘龙全仍未履行剩余处罚内容。市自然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刘龙全未履行的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向刘龙全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听证告知书,其未申请听证。 另查明,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眉委发〔1〕号),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职权由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行使。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市国土局的职权现由市自然资源局行使,故市自然资源局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1.1868亩;(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4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79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并将上述内容交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良全

审判员  彭 英

审判员  李 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