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8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李兴,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工业区****之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673X0。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申请执行人周李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00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147.1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百成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10147.1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1.44元后,余款人民币10095.7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粤03民终200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00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