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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刑初108号

张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男,2000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职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大院酒店内,盗窃现金600元及苏烟、硬中华、软中华香烟各一条。2、2018年8月1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大院酒店内,盗窃软中华、硬中华、苏烟、泰山、玉溪香烟各一条。3、2018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青岛市某某区某某大院酒店内,盗窃洋酒两瓶。4、2018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瀚香苑某某水果店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0余元。5、2018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耀至滕州市大同南路“某某面条”店内,盗窃现金300元、玉溪香烟一条、张裕红酒一瓶。6、2018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耀至滕州市大同南路“某某面条”店内,盗窃现金300元,玉溪香烟5盒。7、2018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大桥南路东“某某辣子鸡”店内,盗窃吧台内现金100余元、南京和泰山香烟各一条。8、201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大同桥南头“某某羊肉汤”店内,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3000余元。9、201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南路西53号“某某土菜馆”店内,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3000余元。10、2018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滕南中学南门对过“某某烤鸭店”内,盗窃现金200元。11、2018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滕南中学南门对过“某某”鲜奶吧店内,盗窃现金70余元。12、2018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滕州市滕南中学南门对过“某某肉夹馍”店,盗窃铁钳子一个。13、2018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耀至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惠东饭店内,盗窃现金50元、红利群香烟8盒、炫赫门香烟8盒、半斤龙井茶叶。综上,被告人张耀盗窃物品价格总计106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1、耿某、莫某、肖某2、韩某、徐某、张某、王某、蒋某、宋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张耀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除上述认定盗窃物品价格外,公诉机关指控盗窃其他物品价格为9133元,未提供有效价格证明或鉴定意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耀退赔被害人肖某1损失600元及苏烟两条、硬中华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两条、泰山香烟一条、玉溪香烟一条、洋酒两瓶;退赔耿某损失3000元;退赔莫某损失3000元;退赔肖某损失3000元;退赔韩某损失100元及香烟两条;退赔徐某损失200元;退赔孙某损失70元;退赔王某损失50元及香烟16盒、茶叶半斤;退赔蒋某铁钳子一个;退赔宋某损失600元及玉溪香烟15盒、张裕红酒一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陈稼全

人民陪审员  齐殿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奚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