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胜与梁旭旺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30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胜,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居民。
被执行人:梁旭旺,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陕西省清涧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胜胜与被执行人梁旭旺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胜胜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旭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42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旭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梁旭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旭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梁旭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梁旭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胜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胜胜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旭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胜胜释明被执行人梁旭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胜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旭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梁旭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 亚 东
审 判 员 白 必 胜
审 判 员 白 景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浩 201908304519815119731220215032018083050020191151242312019120201931120193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