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270号
申请人:高俊松,女,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成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果所有的银行存款239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成果所有的银行存款239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