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1财保270号

高俊松、刘成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高俊松;刘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财保270号

申请人:高俊松,女,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成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果所有的银行存款239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成果所有的银行存款239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