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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3443号

张义英与陈加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义英;陈加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3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英,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男,住北京市丰台区,由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高田乡马家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盾,男,住北京市丰台区,由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高田乡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和,男,1974年7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义英因与被上诉人陈加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义英因与被上诉人陈加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义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义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上诉人张义英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曙钊

审判员  郭文彤

审判员  施 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海桃

书记员孟董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