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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民初853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二道区太福元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道区太福元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85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禾鑫,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太福元超市,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樱花苑****房/div>经营者:孙永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太福元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莉

代理

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建姝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