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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787号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和;张玉华;崔坤统;董士芹;董仕彬;李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787号

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庆和,男,196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张玉华,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崔坤统,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董士芹,男,1966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董仕彬,男,1988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李志鹏,男,1987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和、张玉华、崔坤统、董士芹、董仕彬、李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公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