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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89号

张亚梅与张旭德、秦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亚梅;张旭德;秦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89号 原告张亚梅,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张旭德,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秦海萍,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原告张亚梅诉被告张旭德、秦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张亚梅与张旭德、秦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亚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亚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