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581执120号之八

郭红春与秦海香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81执12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山西省陵川县,现在太原市清徐县某煤矿打工并居住。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农民。关于郭某某与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涛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