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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085号

左富贵与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富贵;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085号

原告:左富贵,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裴付荣,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邓瓦房村马庄(原十八局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袁菲菲,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留荣,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赵改名,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裴付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富贵与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富贵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富贵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左富贵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元,由原告左富贵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