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085号
原告:左富贵,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裴付荣,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邓瓦房村马庄(原十八局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袁菲菲,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留荣,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赵改名,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裴付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富贵与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富贵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富贵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左富贵撤回对被告裴付荣、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留荣、赵改名、裴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元,由原告左富贵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