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590号
原告:李春波,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李欣朋,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该局局长。
被告: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卢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春波与被告李欣朋、林甸县教育局、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春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春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文玲
书记员吴锡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