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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590号

李春波与李欣朋、林甸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春波;李欣朋;林甸县教育局;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590号

原告:李春波,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李欣朋,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该局局长。

被告: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卢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春波与被告李欣朋、林甸县教育局、牡丹江华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春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春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文玲

书记员吴锡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