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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5执2607号

冯玉群与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玉群;孟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5执2607号

申请执行人:冯玉群,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孟德明,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连云港市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冯玉群与被执行人孟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孟德明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冯玉群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元,由孟德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孟德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冯玉群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玉群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玉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执26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群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琳

审判员 吴 坚

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静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