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835号
原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张掖市金安新村秋爽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清刚,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清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任清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