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617号
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邓庄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蒋春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伟,男,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营运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向鲁H×××××号车辆原始登记机关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将该车过户至被告名下;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3300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营运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鲁H×××××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被告方单方严重违约,拖欠原告管理费并拒绝对车辆进行投保,给原告带来巨大的风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