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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初876号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与刘跃军、刘建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刘跃军;刘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876号

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中天广场行政公馆14031。

负责人:苏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训红,该事务所职工。

被告:刘跃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刘建祥,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系被告刘跃军之父。

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跃军、刘建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刘跃军、刘建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方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