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876号
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中天广场行政公馆14031。
负责人:苏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训红,该事务所职工。
被告:刘跃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刘建祥,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系被告刘跃军之父。
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跃军、刘建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刘跃军、刘建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方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