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32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杜某,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霍某某,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霍某某、李某、李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3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某、霍某某、李某、李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429.4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晋03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岳富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铖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