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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25号

杨振广、杨振国与李学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杨振广;杨振国;李学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22民初25号

原告:杨振广,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振国,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敏,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杨振国、杨振广与李学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振国、杨振广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振国、杨振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邵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