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22民初25号
原告:杨振广,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振国,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敏,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杨振国、杨振广与李学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振国、杨振广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振国、杨振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邵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