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财保19号 申请人龙伯云,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术华,男,汉族。 申请人龙伯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术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1500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伯云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术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龙伯云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