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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1财保19号

龙伯云申请王术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龙伯云;王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1财保19号 申请人龙伯云,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术华,男,汉族。 申请人龙伯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术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1500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伯云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术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龙伯云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