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1023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乾荣,局长。 被执行人王国泽,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卫计征字(2018)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国泽、陈海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泽、陈海燕夫妇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24日依法生育一胎女孩,于2011年6月26日依法生育二胎女孩,于2017年6月2日违法生育三胎男孩。201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王国泽因购房由天台县水堆岙村迁往天台县赤城街道罗园北路7巷12号,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属于农转城人员。 另查明,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印发《天台县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原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由其承继,不再保留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天卫计征字(2018)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昌福
人民陪审员 陈时候
人民陪审员 汤义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娇 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