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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执206号

张子会、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子会;张玉红;常锦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张子会,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张玉红,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常锦年,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子会申请执行张玉红、常锦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026执2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杨建民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