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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6执906号

张巧丽与赵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巧丽;赵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6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张巧丽,女。

被执行人:赵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丽与被执行人赵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6执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游俊豪

审 判 员  吴锦江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昆鹏 微信公众号“”